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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类

文章来源:365体育投注官方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1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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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008350451-B-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泸州市档案局(授权)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赔偿损失

自由裁量标准

1.损毁、丢失档案可以修复或追回,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轻微的,给予警告,不予经济处罚;

2.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短期)档案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30年(长期)档案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永久或民国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革命历史档案或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办理部门

泸州市档案局

监督电话

0830-3104221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档案局或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档案局或泸州市人民政府投诉。

川公网安备 51050202000225号